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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云发、李加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10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1,女,1971年6月1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某、李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