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云发、李加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3年10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1,女,1971年6月1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某、李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