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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139号原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龙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建工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 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