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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月玲与被执行人苏美玲、赵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月玲,苏美玲,赵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苏月玲,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苏美玲,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赵文亮,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包昆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月玲与被执行人苏美玲、赵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7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昆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