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佟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佟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6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89277-5。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雪梅,女,1991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佟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5,860.8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佟雪梅银行存款495,860.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