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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孙会英信用卡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孙会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6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长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琴。被告孙会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万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