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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金帅与李凤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帅,李凤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帅。被执行人李凤茹。申请执行人王金帅与被执行人李凤茹健康权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凤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帅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495.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凤茹在中国农业银行昌黎支行账号为62×××77内的存款3570.31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