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金帅与李凤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帅,李凤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帅。被执行人李凤茹。申请执行人王金帅与被执行人李凤茹健康权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凤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帅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495.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凤茹在中国农业银行昌黎支行账号为62×××77内的存款3570.31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