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芮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28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辩护人张轶,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及其辩护人张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芮某持已超分的机动车驾驶证,酒���驾驶临时行驶车号牌为豫B8XX**(事发时未放置号牌)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泉路东约100米处时,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轿车右侧轮胎与道路南侧机非绿化隔离带侧石相擦后,右前部又撞击到前方同向在机动道内使用电动滑板的被害人朱小县,致使朱颅脑损伤而死亡,芮某驾驶的车辆物损人民币18,060元。事发后,被告人芮某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芮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朱小县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芮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芮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6万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程某、陈甲、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录、现场图、立面图、现场照片、道路监控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相关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芮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向被害人家属赔付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芮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俊英审 判 员 王美玲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