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其发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其发
案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其发,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上诉人徐其发诉林志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及对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闽0703刑初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徐其发上诉称: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补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的三项内容已经过建瓯市人民法院审查并通知补正,并经过二审审理,已无争议。综上,上诉人的自诉符合立案条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建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由贵院提级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上诉人徐其发的自诉材料后,于2016年7月27日向上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1.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2.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上诉人徐其发收到《补正通知书》后,认为其诉���请求已经明确无需补正,其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林志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拒绝补正。一审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发出补正通知书,履行了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上诉人拒绝补正,一审法院程序上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具备“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需要有“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证据,上诉人徐其发提交的自诉状及证据材料均不符合上述要求,且经一审法院发出《补正通知书》后仍不予补正,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妙霞审 判 员 刘松青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