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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婉莹与重庆奥克大华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婉莹,重庆奥克大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281号原告:骆婉莹,女,汉族,1987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奥克大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水碾村2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9234160P。法定代表人:钱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婉莹诉被告重庆奥克大华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婉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奥克大华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婉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婉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