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联亚旭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淄博联亚旭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23号申请人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97号内2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刘洋青,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联亚旭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凯发事务所A座201市。法定代表人朱蕊,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联亚旭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绿友草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3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联亚旭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清算中心账户(账户:15×××87)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账户(账户:37×××73)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联亚旭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清算中心账户(账户:15×××87)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账户(账户:37×××73)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由秀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