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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朱邦师与刘东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师,刘东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871号原告朱邦师,女,生于1958年8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刘东方,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邦师与被告刘东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邦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邦师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邦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邦师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