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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财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茂成与被申请人刘建平、曾葵南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茂成,刘建平,曾葵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427号申请人:孙茂成,男。被申请人:刘建平,男。被申请人:曾葵南,女。申请人孙茂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平、曾葵南在郴州市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资兴四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元。担保人李香莲(曾用名为李香坤)以其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东江农贸市场的房产证号为资房私字第6XX**号的房产一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茂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建平、曾葵南在郴州市互湘房地产有限公司、资兴四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元,期限至2017年9月20日;二、查封案外人李香莲(曾用名为李香坤)所有的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东江农贸市场的房产(资房私字第6XX**号),查封价值为2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译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