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崔树涛、陈林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崔树涛,陈林冲,陈月昌,时玉美,崔树年,杨海荣,涟水县佳旺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100号申请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渠北西路锦绣前程5幢108-109室。法定代表人徐华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青松,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崔树涛,居民。被申请人陈林冲,居民。被申请人陈月昌,居民。被申请人时玉美,居民。被申请人崔树年,居民。被申请人杨海荣,居民。被申请人涟水县佳旺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经济开发区麻垛街。法定代表人崔树涛。申请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树涛、陈林冲、陈月昌、时玉美、崔树年、杨海荣以及涟水佳旺毛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高沟镇中桥路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高沟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崔树涛、陈林冲、陈月昌、时玉美、崔树年、杨海荣以及涟水佳旺毛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高沟镇中桥路房屋(房产证号:涟房权证高沟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