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春燕与李昊璋、袁素君、袁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春燕,李昊璋,袁素君,袁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燕,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源,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昊璋,住广西上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素君,住广西上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素云,住湖南省常宁市。上诉人罗春燕因与被上诉人李昊璋及原审被告袁素君、袁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春燕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春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审 判 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