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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572号原告: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勤俭南路8号(于城镇工业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4770012-8。法定代表人:林君达。被告: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新区中环南路富润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法定代表人:董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盐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平华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