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杭美与杭州汇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杭美,杭州汇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96-3号原告:蒋杭美,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汇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何亚根。原告蒋杭美为与被告杭州汇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盛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杭美起诉称:原告分别与被告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一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协议签订当天又同时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被告要求原告接受被告推荐的债权,才能拿到约定的利息,实际上债权的实物和资料在哪里原告根本不知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直接从银行共汇300000元给何亚根,由何亚根确认收到,原告按约全部履行了协议。协议于2016年2月2日到还款期限。此前,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未经原告同意通知原告称被告和浙江天堂集团达成收购方案,同时承诺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支付,未到期的协议再和浙江天堂集团补签协议,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5年10月15日被告已和浙江天堂市政景观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故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未到期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2、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3、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协议对转让标的债权约定不明,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值得怀疑,被告汇拓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被告汇拓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蒋杭美的起诉。二、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处理。原告蒋杭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蒋杭美;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蒋杭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