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字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威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威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字2473号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滩路4164号。法定代表人肖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田,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中心销售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维蕃,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威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林,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威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刘维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维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维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因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甘肃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