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祥珍与李准章、高艳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珍,李准章,高艳琴,施兵,潘海霞,曹建东,孙亚红,王青松,戴冬霞,孙垭洲,孟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337号原告:孟祥珍,女,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郑鹏程,男,1962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李准章,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被告:高艳琴,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系李准章之妻)。被告:施兵,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告:潘海霞,女,1972年4月22日生,住滨海县(系施兵之妻)。被告:曹建东,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告:孙亚红,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系曹建东之妻)。被告:王青松,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告:戴冬霞,女,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系王青松之妻)。被告:孙垭洲,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阜宁县。被告:孟彩霞,女,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阜宁县。原告孟祥珍诉被告李准章、高艳琴、施兵、潘海霞、曹建东、孙亚红、王青松、孙垭洲、孟彩霞、戴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孟祥珍缴纳诉讼费,原告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孟祥珍诉被告李准章、高艳琴、施兵、潘海霞、曹建东、孙亚红、王青松、孙垭洲、孟彩霞、戴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