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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道发与被执行人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发,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韩道发,男,1960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赵凯,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道发与被执行人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2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赵凯于2016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韩道发人民币4万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发布的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凯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其余款项自行处理,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92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