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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永欢诉北京西菲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欢,北京西菲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495号原告:程永欢,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西菲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亚花园7号楼5层B单元10H(住宅楼)。法定代表人:孙先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欢与被告北京西菲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永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