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樊卫东拐卖妇女、儿童、抢劫、盗伐林木、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655号罪犯樊卫东。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任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沧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认为被告人樊卫东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盗伐林木罪应与另一交通肇事案并案审理,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任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沧刑终字第350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樊卫东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盗伐林木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至2029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12月19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12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樊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樊卫东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陈浩、刘伟及罪犯证明人王文举、赵杰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触犯多个罪名,且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8年3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