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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字9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青善与林章姜、吴昌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善,林章姜,吴昌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9086号原告:陈青善,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章姜,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吴昌刻,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原告陈青善与被告林章姜、吴昌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青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陈青善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