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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丽英集资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丽英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083号罪犯孙丽英,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建德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2)杭建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丽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发还各被害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庞佳佳、朱丹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孙丽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丽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罚金履行了人民币620元,轻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丽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孙丽英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义务的履行和追缴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七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丽英准予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