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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丽华诉杨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华,杨立伟,杨丽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146号原告:赵丽华,女,1委托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伟,男,被告:杨丽影,男,原告赵丽华诉被告杨立伟、杨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丽华诉称:2011年6月2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9080元,约定20个月还清,每月还款金额为2994元,双方并签定借款协议书一份,被告只偿还部分借款,尚欠32934元及利息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293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照赵丽华提供的杨立伟、杨丽影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赵丽华不能提供杨立伟、杨丽影的其他详细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杨立伟、杨丽影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赵丽华。如��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