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6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玲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玲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487号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嘉绿苑**号***室。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张玲君。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专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