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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孟霜月、冯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霜月,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759号申请执行人孟霜月,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冯平,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申请执行人孟霜月与被执行人冯平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霜月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平给付欠款403992.47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霜月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孟霜月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03992.47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霜月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