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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877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