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877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