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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孟玉民与乔鹏飞、王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民,乔鹏飞,王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974号原告孟玉民,男,农民。被告乔鹏飞,男,农民。被告王建清,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玉民与被告乔鹏飞、王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玉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玉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玉民承担。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