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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媛媛与柏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媛媛,柏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3477号原告:陈媛媛,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勇,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改霞,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萍,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媛媛与被告柏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媛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勇、乔改霞,被告柏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豫A×××××宝马牌轿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被告以原告丈夫郭明欠其债务为由,纠集他人在新郑市沿河路将原告所驾驶的豫A×××××宝马牌轿车扣留,经新郑市和庄镇派出所处理,至今未归还车辆。原告认为,无论原告是否应该对被告主张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均无权非法扣留原告的私人财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被告柏萍承认原告主张的豫A×××××号小型轿车现在被告处的事实,但辩称其与陈媛媛、郭明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已经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郭明向柏萍偿还借款500000元,目前陈媛媛及郭明均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已经列入失信黑名单,车辆现在已经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其只是为法院代为保管,被告不存在对对方车辆非法扣押。因此,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车牌号为豫A×××××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购买于2013年7月29日,于2013年10月22日登记在陈媛媛名下。2014年7月6日晚上8时15分,陈媛媛将该车辆停放在新郑市和庄镇沿河路克拉莫饭店门口,柏萍在陈媛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辆拖走。后陈媛媛报警,2014年7月7日新郑市公安局和庄镇派出所对柏萍做询问笔录时,柏萍称:豫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是她联系的拖车公司将车拖走了;因该车是郭明开的,户主是郭明的老婆(陈媛媛),郭明欠她钱,郭明什么时候给她钱,她什么时候把车还给他。现陈媛媛以柏萍非法扣押车辆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柏萍返还车辆。另查明,柏萍和郭明、陈媛媛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2014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09号判决书,认为该债务形成于郭明、陈媛媛结婚之前,柏萍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判令郭明偿还陈媛媛借款493000元及利息,驳回柏萍对陈媛媛的诉讼请求。后郭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郑民四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柏萍申请执行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二七法执字第20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明、陈媛媛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二七法执字第20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陈媛媛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宝马车辆予以查封。现该车辆仍由柏萍实际控制。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陈媛媛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柏萍强行将涉案车辆扣押并长期占有,与法有悖,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对陈媛媛要求柏萍返还豫A×××××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媛媛所有的豫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柏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