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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清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清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188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文春,系八号支行副行长。被告张清玉,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号村*组。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永哲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0182民初3188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路与环政路交汇处,联系方式:1357880****、1357880****。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诉讼代理人贺文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张清玉,男,汉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八号镇十号村八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清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杨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