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覃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34号罪犯覃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现在广西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覃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54.5分。该犯未履行罚金刑,其户籍所在地的武宣县禄新镇新学村民委员会、武宣县司法局禄新司法所、武宣县禄新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