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伊卓与被执行人王素青继承、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伊卓,王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赵伊卓,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王素青,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274号赵伊卓与王素青继承、共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桂萍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对此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0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