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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伊卓与被执行人王素青继承、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伊卓,王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赵伊卓,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王素青,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274号赵伊卓与王素青继承、共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桂萍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对此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0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