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贵,周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739号原告:杨才贵。被告:周德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伟忠。原告杨才贵与被告周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周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计1419.5元,由原告杨才贵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瑞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