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碧英与李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英,李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993号原告刘碧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春、嵇永根,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州街道迎宾大道9号16幢。原告刘碧英诉被告李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碧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碧英撤回对被告李志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