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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立祥与俞志前、刘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祥,俞志前,刘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黄立祥,农民。被执行人俞志前,农民。被执行人刘红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祥与被执行人俞志前、刘红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传清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