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都仑支行与王强、李琴琴、包头市广济担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都仑支行,王强,李琴琴,包头市广济担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都仑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负责人栗永胜,行长。被执行人王强,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琴琴,女,1981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包头市广济担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赵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梁建华,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制作的(2015)包天泽执证字第9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都仑支行与王强、李琴琴、包头市广济担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75074.6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天泽执证字第9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