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哲善与陈哲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善,陈哲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653号原告陈哲善,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顺全、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哲敬,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哲善与被告陈哲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哲善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哲敬名下价值相当于15.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陈哲善提供登记在担保人陈爱平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泉花园4座4D单元房产及4座17#附属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哲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哲敬名下价值相当于15.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登记在担保人陈爱平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附属间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林辉俤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