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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麦藏、杨色飞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马麦藏,杨色飞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三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麦藏被执行人杨色飞也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麦藏、杨色飞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2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麦藏、杨色飞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麦藏、杨色飞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103执3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家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桑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宗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