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罪犯陈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539号罪犯陈龙,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陈龙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福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