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超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8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7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姜超在公主岭市自家中,三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姜超在强制戒毒所被公安机关解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姜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超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姜超在公主岭市自家中,三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姜超在强制戒毒所被公安机关解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超供述,证人李某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