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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海,刘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060号申请执行人赵顺海,男,住所地许昌县被执行人刘放,地址魏都区。赵顺海与刘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年魏民二初字第3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顺海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顺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顺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彦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