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0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顾明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顾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331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鲍惠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顾明伟,经理。被执行人顾明伟。原告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顾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代偿款4975652.53元,于2014年10月14日前归还1595500元,余款3380152.53元,分24期归还,其中前23期自2014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140840元,第24期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140832.53元。二、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尚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三、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4500元。四、如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归还的全部本息一并申请执行。五、被告顾明伟对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35元,由原告负担14317元,由被告负担14318元并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顾明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南华纺织整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1570.26元,执行费34216.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及房地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为苏e×××××的汽车,但该车辆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故暂无法进行变现处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盛泽镇坝里村(所有权证号:02036662)房地产一套,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且有抵押,因被执行人在本案涉案较多,上述房产已在另案处理中目前尚无变现。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除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易瑞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在另案处理尚未变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149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