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7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所有案件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领取,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即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每月25000元共计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