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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金海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海,杭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金海,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上诉人徐金海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初315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金海上诉称: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杭土资预(2004)125号因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批准用地22.7872公顷,而实际收购是373.6531公顷土地,没有征收方案公告,没有拆迁方案公告,没有安置方案公告进行商业开发,严重程序违法实施征地。杭州市委办法(2004)第123号文件是市委办公厅下发涉密,在2004年5月8日用《预征地任务书》巧立名目签订杭征迁(2004)第338号征地补偿协议,诈骗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至今没有得到合法的补偿,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徐金海提供的证据材料,其诉请撤销的杭土资预(2004)125号预审意见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徐金海将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经原审法院释明,徐金海拒绝变更,因此徐金海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徐金海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请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徐金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