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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某、李某1等与李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1,李某2,王某,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54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3年2月7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2,女,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李某3,女,汉族,1998年9月8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告李某4,女,汉族,1988年12月14日生,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被告王某、被告李某3、被告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原告李某1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被告王某、被告李某3、被告李某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毛 爱代理审判员  伦振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