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988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67960Q。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庆碧,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泰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