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董卿娟与万延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卿娟,万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董卿娟。被执行人万延峰。本院在执行董卿娟与万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但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