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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9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职业。2015年10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同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因本案于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17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销品茂的停车场进出口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支、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支贩卖给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徐某处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支、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支,从被告人王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50元、玻璃瓶装红色片剂1瓶及塑料袋装红色片剂(内有绿色片剂若干)1包。经鉴定:所查获的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8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证人徐某的证言;4、毒品经验鉴定书;5、聊天记录;6、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8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