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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02行审44号申请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德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斌,公务员。被申请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斌。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行人被申请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还需查实相关执行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定审 判 员  伍国祥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