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被执行人李春阳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李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1行审151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谭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欣伟,女,该局科长,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春阳,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生,住址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8日针对被执行人李春阳作出了甘执法罚决字[2015]2-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同时,给予被执行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限期拆除决定,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甘执法罚决字[2015]2-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群审判员 刘丽娜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郁